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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襄阳人防空气放射性监测仪TW-NI9K服务至上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空气质量评价点、并根据需要设置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置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襄阳人防空气放射性监测仪TW-NI9K服务至上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置。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
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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